(2017)渝0117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彭小华与谭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华,谭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513号原告:彭小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谭芬芳,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彭小华与被告谭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彭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小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