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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彭小华与谭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华,谭芬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513号原告:彭小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谭芬芳,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彭小华与被告谭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彭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小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