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民选与上海和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民选,上海和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079号原告:许民选,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和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许民选诉被告上海和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许民选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民选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