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利、陈菊英与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陈菊英,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28号原告:张利,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陈菊英,女,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孵化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陈菊英诉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张利、陈菊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利、陈菊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陈菊英撤回对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9元,原告张利、陈菊英未缴纳。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