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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晓雪与王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晓雪,王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76号原告:翁晓雪,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王黎祥,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晓雪与被告王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晓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天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