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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广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刑更10号罪犯李广荣,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广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428.7元;对被告人李广荣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广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青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广荣于2014年12月24日被送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李广荣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李广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意见认为,对罪犯李广荣减刑程序合法,对其提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裁定,同年12月8日通知执行,判决已确定并生效。至2017年3月14日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时,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期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请减刑建议书、青海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执行通知书、关于对罪犯李广荣报请减刑的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广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广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林 婷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鲜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