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丽燕与于汇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燕,于汇国,天津昊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770号原告:王丽燕,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平,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汇国,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昊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里2-4-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原告王丽燕与被告于汇国、第三人天津昊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丽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