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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俊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俊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061号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扭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88号附2号会所。法定代表人:姜静,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先仪,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毅,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重庆棕榈泉联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