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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毛林与陈荣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林,陈荣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896号原告:毛林,男,1960年8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科,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原告毛林诉被告陈荣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毛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毛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