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某某农商行诉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侯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民初3715号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利平,男,系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崾先分理处主任。被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被告侯某某,女。原告某某农商行诉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宇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梅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农商行诉称,2016年1月14日,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借原告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并由被告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提供担保,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9.6‰,逾期月利率为14.4‰,到期日为2017年1月13日。到期后借款人尚未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方多次派员催要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由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款借据一支,证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0.96‰,借款用途为建房。二、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人为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为共同借款人,同时证明期限内月利率为0.96%,逾期月利率为1.44%。。三、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该借款的担保人为被告张某某、丁某某。四、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谈话备忘录一份,证明侯某某、李某某为共同保证人。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内容合法,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及对原告所诉事实的默认,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月14日,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借原告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并由被告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同时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9.6‰,逾期月利率为14.4‰,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至2016年12月21日,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涉诉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及对原告所诉事实的默认,故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作为共同保证人,四被告与原告某某农商行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且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故四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期内月利率从2016年1月14日起按9.6‰计算,逾期月利率按14.4‰计算)。二、由被告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宇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永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