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井西德与王继涛、王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西德,王继涛,王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1902号原告:井西德。被告:王继涛。被告:王兴文。原告井西德与被告王继涛、王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西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涛、王兴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井西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生意周转需要,被告王继涛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当天支付其现金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被告王兴文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王继涛未提供答辩。王兴文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被告王继涛向原告井西德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期内借款利率,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如到期不还,被告自愿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被告王兴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继涛未予返还,被告王兴文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继涛向原告井西德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被告应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5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8%支付利息。被告王兴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继涛追偿。综上,原告井西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井西德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兴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继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7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王继涛、王兴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