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宝华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华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洪源、王璇出庭支持公诉,张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宝华购得枪支零件一批,并先后组装成一支气枪、一支射钉枪及一支枪形物品存放于其住处中山市民众镇接源村一出租屋。2016年10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宝华为实施抢劫犯罪携带上述枪支中的气枪和射钉枪窜至民众镇丽苑酒店门口,乘坐被害人欧某1驾驶的粤T×××××号银色丰田小汽车至三角镇三角广场附近时,张宝华要求停车,持上述枪支胁迫被害人欧某1将其钱包、手机放置于后排座位后,自行驾驶该车行驶至京珠高速民众镇出口附近抢走欧某1钱包内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张宝华将上述枪支藏匿于其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雅湖村四维街一巷×号×房住处。2016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张宝华抓获,并缴获上述3支枪支、子弹一批及汽车干扰器、瞄准器、疑似气枪配件、口罩、假发、水果刀、六角匙、手机、假枪等物品。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归案后,张宝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鉴定,缴获的涉案物品中一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5.5毫米自制气枪;两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子弹中包括非制式子弹125发、气枪铅弹34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缴获经过、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痕迹检验报告、痕迹鉴定书、被害人欧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宝华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张宝华在判决宣告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缴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张宝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宝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宝华退赔被害人欧阳恩辉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三、缴获的枪支3支、子弹1批及汽车干扰器、瞄准器、疑似气枪配件、口罩、假发、水果刀、六角匙、手机、假枪等物品依法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文虎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