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倪月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倪月花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636号之一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五楼505室。法定代表人:谷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月花,女,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傅娟娟,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月花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方向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