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明与刘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刘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827号原告:李明,男,1959年生,汉族,洮南市人,工人,住洮南市。被告:刘永江,男,1979年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江(曾用名刘大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永江(曾用名刘大生)于2015年5月1日在原告李明处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末还清,月利2分,有一枚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江(曾用名刘大生)于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明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竹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