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军强与邵锦、李焱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军强,邵锦,李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392号原告安军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30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邵锦,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28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李焱,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安军强与被告邵锦、李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了(2016)甘1102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安军强的起诉。安军强不服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甘11民终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甘1102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安军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亦不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军强撤诉。审 判 长 尚小强审 判 员 史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