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军强与邵锦、李焱民间借贷纠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军强,邵锦,李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392号原告安军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30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邵锦,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28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李焱,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安军强与被告邵锦、李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了(2016)甘1102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安军强的起诉。安军强不服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甘11民终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甘1102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安军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亦不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军强撤诉。审 判 长  尚小强审 判 员  史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