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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付学民、赵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民,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付学民,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付学民与赵建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款1787.6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相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平存款183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