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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仰占、王增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仰占,王增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仰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礼。上诉人张仰占因与被上诉人王增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仰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仰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仰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