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仰占、王增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仰占,王增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仰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礼。上诉人张仰占因与被上诉人王增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仰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仰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仰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