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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慧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慧,欧阳立军,赵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高慧,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立军,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晓兵,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欧阳立军与被申请人赵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6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高慧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高慧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慧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慧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永胜审 判 员  胡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子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