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忠宁与金孝荣、金孝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宁,金孝荣,金孝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63号原告:金忠宁,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吕志清,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孝荣,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金孝龙,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金忠宁与被告金孝荣、金孝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忠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忠宁负担。审判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