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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忠宁与金孝荣、金孝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宁,金孝荣,金孝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63号原告:金忠宁,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吕志清,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孝荣,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金孝龙,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金忠宁与被告金孝荣、金孝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忠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忠宁负担。审判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