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锋与宁县新宁镇坳刘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锋,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焦村镇。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坳刘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海平:宁县新宁镇坳刘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永锋与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坳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坳刘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锋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坳刘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19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左占平与杨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永锋为被执行人,杨永锋、左占平均同意用此案执行款抵顶左占平案件款20600元。2017年5月12日新宁镇坳刘村委会自动履行案件款17410元,左占平自愿放弃对剩余案件款的申请执行,同意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甘1026执403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