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与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白雪俊,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少斌、杨小玲,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平,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3861.22元(含执行费3505元),未执行标的243861.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的车户,因该被查封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车辆无法处置,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