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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继文与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继文,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江继文,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古岳峰。法定代表人:王许生。被执行人章军,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江继文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进行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拥军审 判 员  陈 利助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宾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