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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红兵走私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红兵,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朝阳,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红兵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红兵及其辩护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龚红兵经拱北口岸旅检无申报通道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询问其是否携带违禁品,其称有,但拒绝拿出违禁品。随后关员从其手提塑料袋内查获一盒红色中华牌香烟和一个益达口香糖塑料瓶,烟盒内装有无色透明塑料袋5包(其中2个无色透明塑料袋内分别装有红色药丸3粒和6粒,毛重共计1.23克;另3个无色透明塑料袋装有白色晶体状物,毛重2.74克);益达口香糖塑料瓶内装有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1包,毛重34.24克。经鉴定,上述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35.46克;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共计0.8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龚红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龚红兵的身份资料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红兵故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毒品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红兵系在通关环节被查获,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龚红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红兵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琦审 判 员  侯静晶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