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与尹富友、金保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尹富友,金保超,薛照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惠民路5号。代表人:韩永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庭海,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民,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兰陵县。被告尹富友,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金保超,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薛照银,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与被告尹富友、金保超、薛照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官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