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斌斌,朱倩倩,刘杜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63215752。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斌,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倩倩,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杜娟,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斌斌、朱倩倩、刘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红旭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