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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好住、邵江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好住,邵江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7号申请人:李好住,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茹玉妞,女,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邵江水,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生,住宜阳县。申请人李好住与被申请人茹玉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茹玉妞驾驶邵江水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李好住已向本院提供杨俊辉所有的豫C×××××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好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茹玉妞驾驶邵江水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杨俊辉所有的豫C×××××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好住先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