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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875顾绍川与顾绍宝、王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川,顾绍宝,王成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875号原告:顾绍川,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绍宝,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成秀,女,1966年12月6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顾绍川与被告顾绍宝、王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顾绍川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绍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绍川撤回对被告顾绍宝、王成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顾绍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