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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芙蓉与被告何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芙蓉,何贵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71号原告:曹芙蓉,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新寺村6组。被告:何贵福,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和平乡鸣垭村1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芙蓉与被告何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芙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芙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芙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决定收取650元,由原告曹芙蓉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