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芙蓉与被告何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芙蓉,何贵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71号原告:曹芙蓉,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新寺村6组。被告:何贵福,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和平乡鸣垭村1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芙蓉与被告何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芙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芙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芙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决定收取650元,由原告曹芙蓉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