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文、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郭黔龙,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617号案外人:姜敏霞,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申请执行人:赵文,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城故事青羊区通惠门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巍,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黔龙,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文申请执行成都市合众兴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郭黔龙、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敏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姜敏霞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敏霞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敏霞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梁 楷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