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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崔文辉与王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辉,王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崔文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亦华,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崔文辉与王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亦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03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