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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边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578号罪犯边某,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某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扬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表扬审批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边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陈川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