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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兰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704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市昌邑区,现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智萃,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慧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吕兰玲,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孔祥发,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吕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对方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吕兰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兰玲的告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吕兰玲撤回对反诉被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吕兰玲负担。审 判 长  马笑昆审 判 员  高 博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