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福生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董国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生,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生,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54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神州物流���场四区55号。经营者:董国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三条路加油站楼3单元303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黑0104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董国峰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国峰名下的江淮牌汽��(车牌号:黑A**)一辆,并冻结车籍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