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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催2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奚国富,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南京南瑞集团公司职员,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依法于2017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持有的票号1030004220104020、金额14000元、汇票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收款人张家界市誉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出票日期2014年3月11日、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樊月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