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香海易洁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香海易洁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7218号原告: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642119-7。法定代表人:周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亚珍,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香海易洁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岭口村。法定代表人:舒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学成,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香海易洁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58元,减半收取4279元,由原告宁波亿达钢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