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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高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428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果款18404元并支付利息,负担诉讼费245元,执行费1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同时在本院涉及与高某甲、高某乙、胡某甲、胡某乙、孟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高某丙、胡某己、胡某庚、李某某、高某丁等14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欠苹果款共计金额126913元。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决定对上述14案合并执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某外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王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及其妻杨某某在银行有账户存款。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6217997900008948937的帐户有存款592元,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支行2704120501109000624157的帐户有存款106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6221887950022429732的帐户有存款1012元,王某之妻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建设路分理处6228480221092995119账户有存款11739元,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存款予以扣划,共计14404元。同时调查得知,王某原在长武县五里铺经营的快捷宾馆,因长期拖欠租赁费已被收回,其名下有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得高某某等14名申请人的同意对扣划的14404元按照11.34%的分配比例向各申请人予以兑付,申请人高某某分得案件款2114元,申请人高某某已领取,并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