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某1、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王某,马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1,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抓获,同年11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12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7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张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马某2,男,199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未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王某、马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虹出庭为被告人王某辩护,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扎根出庭为被告人马某2辩护,被告人马某1、王某、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辩护人张虹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从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李扎根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2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王某1、李某1与葛某相约在虞城县杨集镇马庄小学门口殴斗,并各自纠集人员,李某1纠集了袁某2,葛某纠集了张某、袁某1、王某2。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1、王某、马某2应邀来到虞城县杨集镇马庄小学门口,帮助袁某2打架,马某1因与袁某1有过节,随即上前无故殴打袁某1,致使双方相互厮打,打架过程中,造成张某、王某3、王某2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马某1、王某、马某2分别赔偿王某2经济损失15000元、4000元、17000元,均取得王某2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1、王某、马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手机QQ聊天记录复印件、抓获情况、收押凭证、证人葛某、袁某1、袁某2、李某1、王某1、李某2、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王某3、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王某、马某2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马某1、马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人均系初犯,赔偿了伤者王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2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马某1、王某、马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三、被告人马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扣除先前羁押的13日,刑满日期为2017年7月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马明锋审判员 范晓娟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