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国祥对石铝彪申请执行钟国祥、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铝彪,钟国祥,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复6号复议人钟国祥,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石铝彪,男,汉族,1986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酉阳腴地乡。被执行人钟国祥,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27582-5,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春江盛景A区3幢18层4号。申请复议人钟国祥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拘12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理过程中,复议人钟国祥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钟国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钟国祥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