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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XX与李闹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闹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652号原告:XX,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闹房,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XX与被告李闹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