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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纪贤与王春化、郑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贤,王春化,郑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18号原告:王纪贤,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王春化,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郑欣荣,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王纪贤与王春化、郑欣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纪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