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纪贤与王春化、郑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贤,王春化,郑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18号原告:王纪贤,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王春化,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郑欣荣,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王纪贤与王春化、郑欣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纪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