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磊与被执行人赵忠硕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磊,赵忠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史磊,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赵忠硕,住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