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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白秀敏与孙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敏,孙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052号原告:白秀敏,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号。身份证号:×××。被告:孙占勇,男,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大营村窝栅沟*号。白秀敏与孙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秀敏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安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