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白秀敏与孙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敏,孙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052号原告:白秀敏,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号。身份证号:×××。被告:孙占勇,男,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大营村窝栅沟*号。白秀敏与孙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秀敏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安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