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高庆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高庆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17号原告:李卫东,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王新,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高庆颂,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与被告高庆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