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添喜与谭革胜、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添喜,谭革胜,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吴添喜,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五一新村。被执行人谭革胜,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城关镇胜利社区。被执行人陈琳,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城关镇胜利社区。本院(2016)湘021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谭革胜、陈琳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