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王延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王延春,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王延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54号北侧平房。法定代表人:张德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春,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沄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延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果果未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王 越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