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金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006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