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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高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高锋,陈桂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云辉,男,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高锋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桂隆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高锋、陈桂隆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高锋、陈桂隆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