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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吉东兵与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东兵,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吉东兵,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重庆市潼南县米,现住云南省永德县。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爱华路延长线(第二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段书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东兵与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云南千业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吉东兵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1280元。在本院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存款,本院依法将款项划扣,被执行人还剩76835.7元义务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