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爱红、高利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爱红,高利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所在地郏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爱红,女,汉族,住郏县渣元乡。被执行人高利淼,男,汉族,住郏县城关镇。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爱红、高利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郏民金初字第5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404执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