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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广与吴继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吴继红,任国志,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809号原告:李广,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赫长宝,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红,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志,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诉被告吴继红、任国志、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李广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