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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被执行人赵百岑、张桂芝、霍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802执139号王旭东、赵百岑、张桂芝、霍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赵百岑、张桂芝、霍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百岑、张桂芝、霍振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了执行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及逾期利息共计213078.18元,执行费2900.00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